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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相关定义和解释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25

      

       我公司系某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主要经营产品涉及影碟机、数码家庭影院、数码播放器等数码电子产品。2005年6月份,应集团公司的举报,我公司仓库价值20余万元的货物被合肥市新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理由是涉嫌商标侵权。截至今日三个月过去了,仓库的货物一直被工商部门以处理进行中为由查封着,我公司也因此经营中断,无论从声誉上还是经济上都造成极大的损失!
参股合作之初,集团公司曾给我们过一份《申明》(详见附件),并且收取了我们的品牌管理服务费,有收条可以为证。当时由于集团某些领导一直借故拖延,授权许系列文书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签订。但是,今年六月份集团就是以此为由要求工商部门对我们进行查封。
附件:
1.集团公司出具的《申明》
申 明
合肥荣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注册成立,股东分别为自然人陈缸青与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注:该公司为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企业)。经过商议,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合肥荣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荣事达”牌影碟机、功放机、音箱产品,并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签定商标许可合同(编号:RSD-SHMKJ)、商标许可补充协议(编号:RSD-SHMKJ)并出具授权书(使用期限为: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原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市汇元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陈缸青投资企业)签定的《商标授权经营许可合同》(备注:2004年2月6日签定)及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备注:出具日期为2004年2月1日)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终止,在此前由绍兴汇元电器有限公司投放市场的荣事达产品售后服务义务由合肥荣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申明!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汇元电器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日期:2004年6月1日 日期:2004年6月1日

合肥荣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04年6月1日
2.集团公司出具的《收据》
今收到合肥荣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品牌管理服务费壹拾万元整(¥100000)。
此据!
收款人: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经办:刘新华
(备注: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荣事达集团参股企业,集团公司授权改公司代表集团对新成立的七家新公司进行管理。刘新华是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

请问:
1.出具了申明,并且收取了品牌管理服务费(并且申明在前,收款在后)算不算事实的授权?
2.在有《申明》,并且已经交纳品牌管理服务费的基础上,没有授权文书即使用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不是商标侵权?
3.集团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是不是已经违法?
4.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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