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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4/7

简化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案情简介: 2005年9月21日,桥口工商分局接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反映经营者黄某涉嫌经销侵犯其“九牧”商标专用权,在商品的内包装袋上标注“香港九牧王卫浴”等字样,误导公众。
  桥口工商分局经初步调查,投诉情况属实,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黄某的仓库内查获涉嫌侵权的水龙头若干只。 经查,黄某于2003年以来,受“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实业公司”的委派,在武汉设立经销部,批发零售公司生产卫浴洁具产品。黄某在其店堂内招牌上使用与投诉人“九牧”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香港九牧王卫浴”字样。
  2005年5月,在一批卫浴洁具水龙头产品的内包装袋上,醒目的标注“香港九牧王卫浴”字样。“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实业公司”是当事人在香港注册的企业名称,而“九牧”商标是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于第11类水管龙头、卫生用水管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117525号),2005年7月21日,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从未许可他人使用商标。
  处理结果: 桥口工商分局认为,黄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他人“九牧”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争议:当事人对上述定性处罚不服,并提出如下申辩:本产品的内包装袋上使用的是本公司企业字号“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实业公司”的简化名称“香港九牧王卫浴”,与他人注册商标“九牧”二字不完全一样,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也不“九牧”牌驰名商标的商品相混淆。本案评析: 本案当事人已权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是一种利用企业字号简化“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侵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九牧”牌商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盛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于驰名商标,法律允许扩大其保护范围,当事人已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在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误导性的手段,在店铺内使用不规范的境外注册企业名称,在其经销的商品包装物上突出使用“香港九牧王卫浴”字样,导致与投诉人以“九牧”牌驰名商标的商品相混淆,误导公众,使公众认为“九牧王”产品和“九牧”牌产品出自一个企业;或者同属于一个系列;或者生产“九牧王”产品的厂家是经过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目的是为了借用他人的商标品牌和信誉,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以牟取利润,因此,构成了商标侵权。注:本案例与《工商行政管理》编辑的案例库(1)第46案例性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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