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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惠大豆油商标案看“傍名牌”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5/13

案情

  第805045号德大商标是吉林德大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食用油、豆油、精炼油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图样如图一。

  2006年8月,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向吉林省德惠市工商局投诉,称德惠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5升包装豆油上使用“德惠大豆油”字样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使用方式如图二。

  图二:左为被投诉人德惠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的商品,右为投诉人吉林德大有限公司的商品。

  德惠市工商局就此案向长春市工商局请示,长春市工商局向吉林省工商局请示。2006年9月,吉林省工商局就此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请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7年1月发出《关于“德惠大豆油”是否侵犯“德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批复》,认为德惠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在豆油商品上使用的“德惠”和“大豆油”文字,从其排列及字体大小看,在显著位置并排突出了“德”、“大”两字,这种使用行为侵犯了第805045号德大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评析

  德惠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销售的“德惠大豆油”的包装特点是字的整体版式为纵向,其中“德大”二字横向排列,字体较大,中间夹有天鑫注册商标。同时,“天鑫”二字将“德大”二字与其他几个字分离,使横向排列的“德大”二字明显突出出来,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德大”即是这种大豆油的商标,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德惠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德惠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俗称“傍名牌”。“傍名牌”是对近年来生产和流通领域中新出现的各种仿冒、克隆名牌违法行为的统称。这种违法行为蔓延和发展相当迅速,不法分子从“傍”国内品牌发展到“傍”国际品牌,商品从服装小商品发展到家电等产品,违法主体也从不法个人发展到生产厂家,且手段多变,花样翻新。

  (一)“傍名牌”的表现方式

  除了上述德惠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的行为,傍名牌还有以下三种主要表现形式:

  1.将知名企业的商标及企业字号到香港等地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再委托内地企业生产同类产品。

  不法分子将境内外一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然后以香港或境外企业的名义,用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境外企业名称,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合法企业的在先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如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将驰名商标苏泊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了“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后以“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浙江宁海某金属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收取企业名称使用费。宁海某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则在其生产的压力锅产品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所有人“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产品。据不完全统计,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报喜鸟等一大批国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被不法分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

  2.将他人文字商标拆开注册后再合并使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不法分子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企业字号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香港企业或境外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后,再将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香港或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如胡某以“香港(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香喜、喜港两个商标,其中“香”字和“港”字字体、字形一样,两个“喜”字字体、字形一样。胡某在取得这两件商标注册证后,又将其合并在压力锅上使用,就变成了“香喜喜港(香港红双喜)”,达到其“傍”沈阳红双喜品牌的目的。

  3.不正当转让商标使用权,突出标注含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名称。

  不法分子将自己在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在香港或境外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驰名、著名商标同类的产品,并在产品上淡化商标,突出标注包含有其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境外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如浙江台州一服装生产企业先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鸟图形商标,然后到香港登记注册了“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再将鸟图形商标依法转让给“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再由“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授权生产名义,许可台州服装生产企业使用鸟图形商标和“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再加上其包装、装潢与真正“啄木鸟”服装近似,达到“傍”啄木鸟品牌的目的。

  (二)“傍名牌”的危害

  1.严重损害驰(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

  傍名牌这种恶意仿冒、侵犯驰(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在先权利的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个企业创名牌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一旦产品被侵权假冒,很有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声誉受到损害,产品销量大幅下降。被侵权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维权成本高昂,且侵权假冒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往往找到正规厂家投诉,给知名企业的商誉造成损害。

  2.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傍名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一旦出现纠纷不容易找到真正的生产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3.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前,市场包括许多大型商场内销售的名牌商品都是正宗品牌货的“兄弟姐妹”,特别是一些境外名牌,如老人头、梦特娇、华伦天奴等品牌的“兄弟姐妹”尤其多。老人头像上的皱纹是两道还是三道,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片等微小细节,都决定了商品价格的巨大差异。有些看似同一商标的商品,其生产厂家完全不同。“傍名牌”产品与正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但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却很难保证,极易引起恶性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加大了对“傍名牌”行为的打击力度。2007年8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7〕172号)。该通知规定,对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或者《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处理。对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或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处理。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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