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商标法制
专家说法
普法窗口
案例评析
商标新闻
 
  新闻中心  
商标异议答辩书撰写范例
来源:作者:李杰利 发布日期:2010/6/29

 

 

异 议 答 辩 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


因湖南省长沙卷烟厂(以下简称异议人)对我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申请注册并经初步审定的第3031435号 “双鹤+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贵局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一、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知名度高

答辩人有着悠久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60多年来多次受到*、朱德、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怀。1997年,答辩人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现已由区域性的制药企业成长为在全国十个省市拥有20家控股公司的集科、工、贸一体化的全国性大型现代化医药企业集团,综合经济指标在中国医药上市公司中跃升至前四位。

自1980年第135720号“双鹤+图”商标在贵局注册成功至今,申请人已成功注册了以“双鹤+图”为主要标识的商标30余件,其中513706号商标还在20个国家获准注册。“双鹤+图”商标连续四次蝉联“北京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双鹤”产品多次被授予国家金质、银质奖章,多次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北京市名牌产品”、“北京市优质产品”等荣誉称号。“双鹤”药品不但畅销全国,而且远销美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20多个国家(地区),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赞誉。近3年来,申请人斥资近2亿元,通过中央电视台等全国重大媒体宣传“双鹤”品牌,进一步提升了“双鹤”的知名度,在国内树立了民族医药品牌的一座丰碑。

二、被异议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

1979年,答辩人设计了被异议商标标识,并对其赋予了深刻而丰富的含义:中国传统文化素有仙鹤延年益寿的蕴意,“双”又是为大众普遍认同的吉祥数字,该标识因此取名“双鹤”。该标识以传统文化为蓝本,用现代审美观念加以抽象创新:标识外围为高度抽象化的松枝,意喻大众如松柏般健康长寿;标识内侧为两只静立的仙鹤,一鹤昂首挺立,极目远眺,意蕴企业高瞻远瞩、奋发向上、永争一流的创新、进取精神;一鹤俯首站立,心神专注,意蕴企业脚踏实地、求真务实、俯首甘为孺子牛精神;整个标识着以象征生命之树长青的绿色以及象征生命纯洁、高贵的白色,匠心独具,意蕴深远。

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差异巨大,不相类似

被异议商标不但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而且与异议商标差异巨大,不相类似:首先,就商标的名称及组成文字而言,被异议商标为“双鹤”,异议商标为“白沙”,两者毫不相干。其次,就商标的图形构成而言,被异议商标以高度抽象化的松枝为依托背景,突出两只仙鹤;异议商标以两只仙鹤为依托背景,突出湘江之畔的“古井白沙”。再次,就两只仙鹤的构图来看,被异议商标的鹤是静立的、重叠的、高度抽象化的;异议商标的鹤是动态的、分立的、完全写实化的。因此,两者无论从构图的手法、突出的重点,还是视觉的效果与传达给大众的信息,均有天壤之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类似”。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人在文字、构图、含义、颜色等各个要素上均存在巨大差距,不属于近似商标。

四、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不会误导广大消费者

被异议商标不但与异议商标差异巨大,不相类似,而且答辩人与异议人在以下几个方面更凸现差异:第一,从企业性质看,答辩人是拥有20余家控股子公司的集团式著名上市公司;异议人则是单一的国有企业。第二,从企业的经营宗旨看,答辩人作为医药企业,半个多世纪以来始终秉承“关心大众,健康民生”的经营宗旨;异议人则作为烟草企业,必须时刻提醒大众“吸烟有害健康”。第三,从企业经营范围及产品看,答辩人致力于中国医药产业的发展;而异议人则仅限于烟草业。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的同时使用,不会误导广大消费者。

五、异议商标自称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异议人在异议申请书中多次自称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始终未提供相应证据,更未明确指出究竟是哪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中国驰名商标”的标识究竟由哪些要素构成。因此,异议人援引《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是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退一步讲,即使异议商标确为驰名商标,异议人因此否定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任何一个智力健全的人均会毫不费力的区分出异议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更不会因为两者的同时使用产生混淆或造成误认。

   在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确保真正的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固然重要,但与此同时,确保商标法(包括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法规)不被滥用而对经济发展造成破坏也同样重要。鉴于此,恳请贵局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依法核准答辩人第3031435号 “双鹤+图”商标在第22类商品上的注册。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