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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地贝贝公司、丙地某市场侵犯商标权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1

  案情事实:甲地贝贝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并获得“贝贝”文字的注册商标。该公司自生产各类胶鞋以来,其产品市场覆盖全国大多数省市和地区,在消费者中已有较高的信誉和知名度。乙地贝贝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体操鞋包装上使用了“贝贝”字样的商标,并在丙地某市场销售。甲地贝贝公司于是以乙地贝贝公司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至丙地某人民法院。乙地贝贝公司、丙地某市场在二审过程中申请调解。
  法院调解:乙地贝贝公司补偿甲地贝贝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丙地某市场赔偿甲地贝贝公司经济损失元,甲地贝贝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精点: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舍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本案中,甲地贝贝公司享有“贝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乙地贝贝公司在其生产的体操鞋上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而且在产品包装装潢上除使用了与甲地贝贝公司的“贝贝”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外,其产品包装装潢的图案、颜色与甲地贝贝公司产品包装装潢亦近似。上述行为均侵犯了甲地贝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丙地某市场作为商家,有义务对其商品的进货渠道、所售商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应对乙地贝贝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7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甲地贝贝公司、乙地贝贝公司、丙地某市场赔偿甲地贝贝公司依法达成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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