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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印刷厂和刘某不服某市技术监督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7

  案情事实:某年10月,某市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得到该市莱电器集团的举报和协助,到该市某印刷厂查封了未经某电器集团合法授权印制的近2万个注册商标标志(该商标为某电器集团所有),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11月,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印刷厂和厂长刘某分别作出罚款6万元和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印刷厂和刘某对市技术监督局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某市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超越职权,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同时向有权处罚的某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由工商局处理。
  案例精点: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今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本案中,某印刷厂未经某电器集团合法授权印制近2万个注册商标标志,严重侵害了某电器集团的声誉和经济效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某电器集团的商标专用权。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某市技术监督局无权处理,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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