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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火锅城诉某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9

  案情事实:某酒店未经某火锅城许可,在广告招牌及商业活动中使用某火锅城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作为其服务标记,从事与某火锅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完全相同的住宿、中餐、酒、饮料、会议服务,而且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该注册商标作为标志。某火锅城于是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并提交《个体王商户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其主体资格。该营业执照注明字号名称为某火锅城,经营者为杨某,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案例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本案中,某酒店虽然侵犯了某火锅城的商标权,但某火锅城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即某火锅城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能够提起诉讼的合法原告是某火锅城的经营者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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