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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丰田株式会社诉某汽车公司、某汽车贸易公司、某汽车销售中心商标侵权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9

  案情事实:某年1月,丰田株式会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某汽车公司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自己的丰田汽车图形商标极为近似,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丰田株式会社还将该汽车的销售者某汽车贸易公司、某汽车销售中心一同告上法庭。
  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余万元。某汽车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浙江省,且汽车生产地也在浙江省,故此案应由浙江省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销售商的住所地在北京法院辖区内,其销售行为亦在北京,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了某汽车公司的管辖异议。某汽车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汽车公司的上诉。
  案例精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权诉讼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某汽车贸易公司、某汽车销售中心的住所地在北京法院辖区内,其销售行为亦在北京,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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