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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地哈森公司诉二地哈森公司、丙地商贸公司商标侵权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9/6

                    可以使用崩人的注册商标作商品装潢吗’
                ——甲地哈森公司诉二地哈森公司、丙地商贸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情事实:甲地哈森公司是“哈森”皮鞋商标的商标敏人.“哈森”皮鞋获得“中国真虚标志名牌产品”、“中国真皮鞋王”等称号,、某年4月,甲地哈森舟司崽现西地商贸岱司销售乙地哈菲公司的“力营”皮鞋,外包装上印的“乙地哈森膺司”中.“哈森”二字放大突出遵烈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王法院,
    法院判决:乙地哈森公司构成商标慢权,赔偿甲地哈森舟司25万元;登报道歉;丙地商贸公司承担万元连带责任案例精点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慢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暑例》第50条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谩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己地哈森公司故意放大“哈森”二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丙地商贸套司销售乙地哈森舟司的侵权商品,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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