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商标法制
专家说法
普法窗口
案例评析
商标新闻
 
  新闻中心  
平洲电冰箱厂未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9/8
  ■4商标权人对商品有质量要求吗?
  ——平洲电冰箱厂未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案
    案情事实:自某年3月起,平洲电冰箱厂使用注册商标“ittZHf”和采注册商标“日芝”生产组装27044台电冰箱,其中有23939台采箍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就出厂销售(占88. Sc/e),质量得不到保证.并且,落厂先后与15末企业簦订了纽装18 9万“RIZHI”冰箱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际组装l1 45万台+收取商标使用许可费355 7万元。被许可人经谊厂同意委托幕企业组装电冰箱.其中17家属于非国謇定点冰箱组襄厂.由于平洲电冰箱厂滥钝许可,不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致使大量的劣质“RIZHI"、“日芝”电冰箱进入市场兰州7F -蒙商业单位在某年8月购进熹被许可厂豪生产的' RIZHl”、“日芝”电冰箱600台,抽检了158台,不舍#的有113台,占抽检数的71.5%。
    商标局决定:撤销平洲电冰箱厂“RIZHI”注册商标:由当地工商局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做进一步严肃处理。
  囊捌精点:《商标法》第7蒂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时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自责;第40存-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本案中,平洲电冰箱厂生产欠量质量得不到保证的冰箱,并且,谖厂滥施许可,不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致使夫量的劣质" RiZHI"、“日芝”电冰箱进入市场,-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严重地损害了消费音酌利益,扰乱J社会经济秩序,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