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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人蕉”注册商标转让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9/8

                          美人蕉”注册商标转让案
    案情事实:某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保健饮料,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蔓人蕉”商标。此后,熹饮料厂和某公司签订7 vl 70万元有偿转让“美人蕉”注册商标的合同。合同生效即先期付款60%即42万元。条款将在6个月内结清,逾期将按余颟i的i‰缴纳滞纳垒。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向商标局递交了《“美人蕉”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桌会司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局依法定程序柱准了《“美人蕉”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后授予采饮料厂。但某饮料厂以注册商标“羲人蕉”的市场如名度不高,转让价过高为由,拒鲍缴纳28万元余款某//\司两次与之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某坎料厂将于调解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余额28万元,某公司则免除其应给付的l‰的滞纳金。
  棠例精点:《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特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柱准后,予以公告。爱让人自套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奉案中,采饮料厂和秉公司签订的“蔓人蕉”保健饮料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履行了相关的法律击规手续,是双方真宴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自觉履行。从本案来看,兼备司与集饮料厂已完成转让注册商标应当履行的法定手续,保健品饮料厂理应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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