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注册流程
商标分类
文件下载
商标常识
 
  新闻中心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0/26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币予校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涪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壳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蹦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块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