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注册流程
商标分类
文件下载
商标常识
 
  新闻中心  
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8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咏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ff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袁》、《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敖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蛆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肚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住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固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入团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